從今天起,由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健身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示範文本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合同》規定,記名計(次/時)卡、儲值卡不得設有效期限,不記名計(次/時)卡、儲值卡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如果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7日內尚未持卡健身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商家要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市工商局表示,《合同》是為了規範健身類預付費消費服務的全過程,並在總結處理健身類預付費服務交易糾紛經驗的基礎上起草的。《合同》明確了預付費用的類型、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服務內容、重要事項告知方式等內容,並明確了在健身類預付費消費服務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各自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從即日起至8月25日,該《合同》文本通過“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可發送郵件到bjgshtc@163.com提出意見。

 

規範內容:不記名卡有效期至少3年

根據《合同》,健身卡有不同的種類。一種是會員制時效卡,雙方可設定會員資格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內,消費者可以按照商家承諾不限次享受會員服務,有效期限屆滿後會員資格終止。一種是計(次/時)卡,雙方可約定使用的次數或時間。還有一種是儲值卡,雙方可設定消費金額,以及享受的優惠。

《合同》規定,記名計(次/時)卡、儲值卡不得設有效期限,而不記名計(次/時)卡、儲值卡雖然可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不得少於3年。

雙方還可以約定健身卡是否可以轉讓,以及轉讓是否收費等。

 

7日內未消費可全額退款

《合同》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支付預付費後7日內尚未持卡健身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商家應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這也就是所謂的“消費冷靜期”。如果在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內,商家存在5種情形,雙方協商不成時,消費者有權參照規定解除合同,這5種情形分別是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縮短健身卡有效期限、減少承諾的卡內包含項目、關閉承諾的單店卡所使用的門店和增加限制健身卡使用的條件。如果消費者隱瞞患有嚴重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或違反商家相關制度3次以上等,經勸阻拒不糾正,商家也有權解除合同,而且不退還預付費。

 

節錄自京華時報,作者袁國禮,20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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