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南方日報,2012-07-16

 

“用戶超過3個月沒有訂水,水店將注銷其用戶信息,不再送水,並不能退還押金。”在簽訂訂水合同時你看到過這樣的條款嗎?這其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霸王條款”,如果遇到,你可以到工商局或消委會投訴。

昨日,市工商局、市消委會聯合召開合同格式條款專家點評信息發布會,向社會公布廣州首批涉及10個行業的10條不公平格式條款和專家點評意見。市工商局合同處處長古靖文、市消委會秘書長李永強出席並講話。

針對有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霸王條款”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市工商局從今年3月開始,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並取得明顯實效。據統計,至6月30日,全市工商部門共出動人員7936人次,檢查經營者7170家,檢查經營合同7525份,發放行政指導意見書191份,糾正違法合同條款107條,查處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案件14宗。

在整治行動中,市工商局以供水、供電、通訊服務、網絡商品交易及服務、金融服務、中介服務、房地產交易、裝飾裝修、物業管理、汽車銷售及維修、旅游、運輸、餐飲、美容美發、健身,以及大型商場和超市等消費者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行業中的合同格式條款(包括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為重點,從3月起,通過電視和報刊等媒體公開向社會征集到對消費者不公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同格式條款200多條,涉及健身、美容美發、旅游、銀行等12個行業。

在公開征集不公平格式條款後,篩選出消費者反映比較集中且在廣州消費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格式條款30多條,邀請法院法官、仲裁委仲裁員、大學教授、律師等法律專家對條款是否有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方面進行分析點評。目前,已整理出首批涉及廣州市10個行業的10條不公平格式條款和專家點評意見。

市工商局負責人表示,對發現存在合同格式條款問題的經營者,將督促其限期整改。對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逾期不作修改且拒不停止使用的經營者,工商部門和消委會將按各自職能依法予以處理。

據悉,今後市工商局將不定期分批地向社會公布整治中發現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以及專家點評意見。

 

1,健身行業

“會員同意不管是否使用過設施,定金、入會費和會員費不能以任何原因退還,也不得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

專家點評︰該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為入會交納定金,如屬消費者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入會義務的,定金可以不予退還,但入會費、會員費應在雙方終止合同後予以退還;如會員退會,經營者在扣除已消費時間的相應金額與相關費用後應退還會員剩余金額。不管什麼原因,“定金、入會費、會員費一律不退”,顯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該條款無效。

 

2,培訓行業

“學員自行停止輔導持續超過15日,培訓中心可解除本協議,並不退還學員所交付的費用。”

專家點評︰該條款擴大了消費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因學員自身原因導致培訓合同無法履行,培訓中心可依法單方解除合同,在扣除已發生的費用並要求學員承擔合理的違約責任後退還剩余學費,但不得約定學員承擔過高的違約責任。

 

3,物管行業

專家點評︰物業公司有責任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安全保障服務,避免其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導致業主財物遭受損失,物業公司不能免責。《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由物業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其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屬無效。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出現人身財產損失或第三人致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保險及賠償責任。”

 

4,快遞行業

“未保價包裹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掛號費、回執費(如發生)的3倍。”

專家點評︰該條款減輕了經營者的經營風險責任和對提供的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安全保證責任,排除了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該條款規定了快遞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其不當行為而使消費者遭受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但由于該條款並不是事先與當事人磋商約定的,僅以自己行業的慣例來確定一個賠償額度,發生糾紛容易引起爭議,也不符合我國法律關于違約賠償應相當于另一方因該違約行為所受到的損失的規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快遞企業作為承運人未盡妥善保管貨物的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貨物丟失、損毀,則應對承運人的貨物損失予以賠償,其賠償額應相當于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而不能由快遞企業單方面確定賠償額。

 

5,汽車貿易行業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辦車輛上牌手續,甲方應先對所購車輛進行驗收,然後雙方另簽《上牌委托書》。委托書簽署後,視為甲方已同意所購車輛符合交付標準。上牌期間,甲方如需乙方負責保管所購車輛,則乙方應盡力采取必要手段保管好甲方車輛。如因乙方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傷,由乙方負責修復,甲方不得退車、換車。”

專家點評︰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身對所提供商品依法應承擔的質量責任和保管責任,以及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車輛在交付時發生風險轉移,在未交付消費者前,汽車經銷商應妥善保管,《上牌委托書》簽署後,雖然可以視為消費者同意所購車輛符合交付標準,但不能視為車輛的風險已經轉移給消費者。在上牌期間,只要消費者沒有要求提取車輛,經銷商仍然應當承擔車輛妥善保管義務,車輛交付前損傷的責任應該由經銷商承擔。因此,在因經銷商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情形下,消費者有權退車、換車,而不接受維修。

 

6,送水行業

“用戶超過3個月沒有訂水,水店將注銷其用戶信息,不再送水,並不能退還押金。”

專家點評︰水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因此,消費者沒有任何義務向水店定期連續訂水,水店單方規定消費者的訂水期限,沒有法律依據;當消費者停止訂水後,雙方可以協商終止買賣合同,水店應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後退還剩余押金及水費。水店上述格式條款,違背自願、平等、公平的商業原則,純屬強制消費者消費的霸王條款;拒不退還押金的行為更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7,美容美發行業

“消費者于2011年在某美發店以預付款的形式充值該店美容美發卡500元,卡面第二款注明洗剪吹18元。但該消費者于2012年4月6日到店剪發卻要收費25元,並從店堂告示得知由于經營成本上升,從4月1日起所有門店洗剪吹由18元升為25元。”

專家點評︰該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讓消費者承擔了經營者應承擔的經營風險。美發店與消費者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調整價格屬合同重大事項的變更,應協商一致,美發店無權單方變更服務價格。美發店未與消費者協商一致單方面提高服務價格,違反《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其有關價格變更行為依法無效,美發店應該按原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8,旅游行業

“若人數不夠,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5天(含出發當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游,恕不另行通知。”

專家點評︰該條款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權利。旅行社因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團隊計劃,應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法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賠償。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人數不夠未能成團”顯然不屬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客觀原因,提前5天通知也非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如果旅行社因此延期或取消行程,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因此受到損失的,仍可要求賠償。該條款單方面規定旅行社違約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明顯規避自己責任,將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顯屬不公。

 

9,金融行業

“甲方如需終止使用乙方信使服務,可以終止信使服務協議,但對于已支付的各有關費用乙方不予退回。甲方終止信使服務協議後,乙方將終止對甲方提供的所有信使服務。”

專家點評︰如果消費者終止使用銀行信使服務,銀行有義務與消費者就服務期間的各項費用作一個結算,而非沒收在此期間消費者所支付的全部費用,這恰恰是銀行利用金融服務合同中的主導地位、為謀取不正當收益而制訂的霸王條款。對于未發生的費用,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該格式條款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及財產權,當屬無效。

 

10,房地產行業

“若由于行政主管部門等原因,甲方無法取得上述相關報告或者資料,導致(一)至(六)項文件資料不齊全的,當該商品房交付時甲方已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並提供《房地產(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則視為該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乙方同意辦理收樓手續,甲方不承擔逾期交樓的違約責任。”

專家點評︰開發商擬定該條款,顯然是想把房地產開發中的經營風險轉嫁于購房人身上,自己則“旱澇保收”。由于行政部門的原因無法取得約定文件,不屬于不可抗力,屬于開發商違約行為,應承擔達不到交付條件的違約責任。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商品房建設完成後,必須同時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法定條件時才具備驗收合格的條件,才能夠交付使用。開發商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依法到建設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且其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和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法定條件都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的房屋交付日之前完成,否則為逾期交付,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即使因為政府原因無法取得驗收資料,開發商也應就此承擔逾期交樓的違約責任。該格式條款違反《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免除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排除了購房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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