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聯合報,作者鄭惠仁,2013-1-6

 

台南市柯姓女子到健康休閒俱樂部健身,因俱樂部屢換專業教練,她認為瘦身效果不佳,並以當初簽約時,沒有給她合理的審閱期,訴請終止契約及退還未上課程的費用。該中心確實未給予合理的審閱期,法官判決消費者勝訴,公司應退還柯女5萬多元。

柯姓女子表示,她是前年11月間到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位在台南市的健康休閒俱樂部參加瘦身、運動等課程,後來該公司因內部問題,多次更換她的專屬教練,且更換的教練也未做課程及她個人資訊的交接,以致瘦身效果不好,讓她非常生氣,不想再繼續上課程。

去年5月7日她向公司表示要終止契約,要求退還未上完課程的費用,但遭公司拒絕。她只好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但經消保官協商未果,她進一步提出告訴。

消保官表示,依照消保法規定,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若違反規定,消費者可終止契約。柯姓女子說,她是在員工強力遊說下,立即簽約,顯然公司沒有提供合理的審閱期間,當然可主張終止契約,要求退費。

經台南地院法官審理發現,該契約中有規定給消費者3天的審閱期,因公司人員也坦承,並未給柯女合理的審閱期,而是立即簽約,柯女訴請終止契約有理。法官判決健身公司應退還柯女未上完的課程費用,共5萬4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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