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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台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2012-04-23

    

臺中市消保官近日處理健身中心申訴案件時,發現世界健身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會員合約書中,對於契約存續期限之外另設有「最低使用期限」,讓消費者常誤以為契約期限過了契約就結束,不用再繳月費。但事後卻接到其催繳會費通知,有人被追繳達近萬元月費之譜,臺中市政府體育處已於19日函請該健身事業限期改善,如逾期未改善,將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林月棗今(23)日表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的消費者保護措施。

林局長表示,同法第12條亦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世界健身公司的契約條款字體十分細小,世界健身公司另有「最低使用期間」的條款,消費者易因無法明確瞭解合約終止的時點,導致混淆而引發消費爭議。

林局長指出,且「最低使用期間」係需由消費者予勾選,消費者在密密麻麻的契約條文中,通常會對有欄位需勾選的事項特別注意,對於離勾選事項較遠的文字通常不會注意。又契約中對於長達10年的契約存續期間未以明顯的字體告知消費者,這種造成消費者混淆契約期間的約定對消費者而言顯失公平。

臺中市體育處已於19日函請該健身事業限期改善,如逾期未改善,將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另有關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得否記載「最低使用期間(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處前於100年12月16日及101年3月13日先後召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第3次、第4次審查會,會議結論已確認「最低使用期間(限)」係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不得記載事項,以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杜絕爭議。

法制局消保官室主任康馨壬同時表示,消費者對於健身事業合約有疑問時,除可逕向企業經營者洽詢外,亦可撥打市府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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