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台灣醒報,作者陳筱珺,2012-4-27

 

jianshen   

現代人前往健身中心運動已成風潮,然而根據統計,去年全國服務類消費糾紛案件共761件,其中健身中心排行第八名。行政院消保處和體委會最近共同研擬草案,規定健身中心在與消費者簽約時所應清楚記載的事項,讓民眾能安心健身。

這個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擬定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包含消費者可依其便利性,轉換使用其他地點的健身中心,業者也需在契約中明確揭露轉點費用,否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此外,業者應於契約中明訂提供之教練及指導課程,以避免消費者遭到換教練等事件發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祕書陳簡任表示,今年2月曾發生明明合約已中止,消費者卻仍收到扣款資料,而健身中心的回應則是,因消費者未主動解約,因此視為合約繼續。這種情形在此法上路後將不再發生,法條將明確規定業者於合約到期前一個月需告知消費者,否則不得視為續約或收取費用。

此外,如因個人因素,例如受傷等原因,無法繼續健身,此法規定消費者可終止契約,業者也應辦理退費並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此法已經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最快預估下月上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otComeHealt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