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自北京新浪網,作者塗銘,2012-05-06

 

各地健身行業近年來發展迅速,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2009年至2011年期間,僅北京市工商局就受理各類健身服務投訴近1500件,其中不少糾紛進入司法程式。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近期的一項調研顯示,三方面原因致休閒健身行業糾紛多發。

一是預付會費是個“坑”。有的健身會所在正式營業前,即以打折、返款等方式廣泛吸收會員,收取會費後卻未能如期開業,導致會員要求退費﹔有的健身會所甚至通過收取會員費的方式非法融資,如某商務會館在會員入會時稱1年後能全額返回會費,通過此方式大肆吸收會員,變相吸收存款,不僅嚴重違反金融管理規定,還因到期後未能如約退費,引發大量糾紛。

二是服務合同是個“套”。有些小規模的健身機構,收費後衹向消費者提供簡單的健身卡,不與會員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有卡無合同現象大量存在,雙方權利義務難以明確﹔霸王條款泛濫,如入會協議或會員章程中規定會費交納後概不退還,轉卡應交手續費,合同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店家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免除會所義務的條款。

三是服務質量“注水”,超接待能力吸收會員現象嚴重。一些健身會所明知其無相應接待能力時,仍大量招收會員,因健身場所空間和訓練器械有限,導致會員需長時間排隊等候,甚至無法鍛煉,還有的在共用的場地另行設立單獨收費訓練項目,引發會員不滿﹔有的健身會所在提供一般指導教練的同時,為會員提供可選擇的單獨收費的私人教練,有的私人教練為推銷自己會做出虛誇的宣傳或承諾,事後卻難以滿足會員的要求,甚至在收取費用後離職,在會員與私人教練發生矛盾時,健身會所則往往以私人教練非其正式員工或私人教練超越代理權限為由推脫﹔有的健身會所在變更經營場所後不通知會員,更名後對老會員不予接待,甚至在停業時不與會員結清多餘會費,導致各種糾紛。

針對上述問題,朝陽區法院亞運村法庭法官徐天元建議,相關部門應按照預付卡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採取會員預付費模式的健身會所,嚴格准入門檻,通過設立專門的銀行賬戶進行託管或建立保證金制度,確保會員預繳會費資金安全。同時規範健身合同文本,要求健身服務機構採用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相關部門應建立暢通的消費者投訴機制,可定期公開發布健身機構“黑名單”,並倡導服務機構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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