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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星島日報,2013-03-10

 

身為消費者權益的倡議者,筆者經常接獲有關健身中心的投訴。讀者通常會簽下一紙長約,其後因疾病、失業或搬家等理由而想提早解約但不得要領。

以Gabrielle Tontegode為例,她原本參加Goodlife Fitness的訓練課程,因工傷欲取回2,600元被拒。筆者出面調停後,目前對方正重新檢討她的要求。

Goodlife是加拿大最大型的連鎖健身中心集團,分店300間,擁有75萬名會員。

 

擬出售業務仍招新客

同樣在2月,筆者協助了15位讀者解決與Extreme Fitness的糾紛,平均每兩日一宗,這種投訴密度已維持了數年。1995年創立的Extreme,在多市設有13間分店,官方網頁聲稱會員人數達10萬,(利益申報:筆者幾年也是Extreme的會員)。這間連鎖店被民眾一致負評-只要在Google搜尋一下,即可找到如山鐵證,嚴重影響店譽,最近剛申請破產保護。然而,為挽留員工和減少對會員的影響,Extreme在2月7日發出意向書,表示欲把業務出讓予Goodlife Fitness。

你可以在由法庭委任的監察機構,FTI Consulting Canada Inc.的官方網頁上,查閱最新情況。根據《公司債權人安排法》(Companies' Creditors Arrangement Act),停止進行訴訟的最後期限為3月8日。 Extreme在官方網頁上仍試圖招徠新顧客:「馬上行動,試玩14日。」

2007年,總部在芝加哥、並申請了破產保護令的Bally Total Fitness,向Extreme出售六間多倫多健身會,其餘的則由Goodlife Fitness買下(當中部分健身會的名稱是Sports Clubs of Canada)。

記性好的讀者,或會記在上世紀50和60年代,經營健身中心業務曾十分成功的Vic Tanny。他的連鎖店後來破產,當中不少人歸入Bally Total Fitness的網絡中。

 

10天內取消毋須交代

若你打算成為健身中心會員,筆者建議你:

‧細閱合約,不恥發問,把合約帶回家,拿給有這方面認識的人士查看。

‧根據安省的《消費者保護法》,在你取得合約的文字版本,或開始使用服務後10天之內(以較後者為準),可以取消合約,而且毋須交代原因。

‧若對方告訴你可在合約生效後14日、30日、60日甚至更長時間後取消合約,且毋須罰款,你應質疑這些話的可信性。有些健身中心為求新客,會把話說得天花龍鳳。除非合約上白紙黑字寫明會員有權在10日後取消,否則根本不存在這種政策。

 

加入一年後解約不易

‧注意以信用卡、或從預先取得授權的銀行戶口扣帳的特許付款方式有機會被濫用。你可以要求用現金或支票付款,或用記帳卡每月繳費。

‧查閱每月付出的會員費和其他服務費用,金額有可能出錯,若你發現偏差,可要求對方發帳單。

加入健身會後一年後才想解約並不容易,你得把要求寫下,不要透過電話,或交代櫃台的人士幫你辦手續。

檢查有沒未繳清的餘款,以及會籍期限是否屆滿。健身中心可以向信貸機構作出匯報,令你的信貸紀錄蒙上汙點,增加日後貸款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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