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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中央社,作者高照芬,2012-4-27
未來消費者赴健身中心運動更有保障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期化契約,消費者因傷病無法恢復健康,導致無法運動,也可向健身中心業者申請無償退費。
另外,契約同時新增消費者因故轉換至其他據點,業者若未事先揭露轉換費用,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新修正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終止契約、退費規範、契約到期通知義務、轉點規範等 5大項,最快 5月上路。
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去年接獲有關健身中心的消費申訴案件共有761件,今年共有213件,居服務類消費糾紛的第8名,因此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供業者遵循,也使消費權益更有保障。
在轉點規範方面,他表示,為使消費者使用健身中心更便利,明定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業者如未事先揭露轉換費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個人教練課程的轉讓,則不可收取費用。
另外,在終止契約及退費規範方面,他說,常見消費者投訴建身中心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但健身業者仍未改善,消費者得據此終止契約、申請退費,並可請求違約金。
陳星宏說,為解決消費者因傷病不可回復健康,導致無法繼續使用健身中心,消費者可終止契約,健身業者應辦理退費,並不得再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許多消費者是因個人教練、指導員的個人風格,加入健身中心,但是運動教練離開這個健身中心,消費者可以主張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也可選擇終止健身契約。
另外,為避免健身中心業者無限制招募會員,影響消費者健身品質,在新的定型化契約中,健身業者應揭示場所預計招募會員數、現有會員數、場所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的總面積及最大容留人數等消費資訊。
至於健身契約到期,新的定型化契約中也規範,健身業者應善盡通知義務,在契約到期一個月前,業者有通知消費者的義務,如果未通知,消費者繼續使用健身中心不得視為續約行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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